听松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17浏览次数:661


为加强听松湖管理,美化听松湖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1、听松湖管理区域范围为:听松湖湖区、听松桥、沿湖人行道、绿地以及湖区山林。

  2、听松湖的管理,坚持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的原则,禁止一切承包经营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湖区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在沿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向湖内倾倒污水和丢弃生活垃圾、杂物等。违者将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4、损坏听松湖设施和公共绿地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应当给予治安处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禁止在湖面经营有碍观瞻、污染水质和有安全隐患的活动;严禁向湖内倾倒建筑垃圾和牲畜粪便。违者将处以2000元以内的罚款。

   6、禁止在湖区山林区用火、抽烟。因责任人用火或抽烟引起的森林火灾,将按《森林法》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7、禁止在湖区内钓鱼、捕鱼或占湖养鱼。除分别没收其养殖、打捞、垂钓工具外,并处1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8、禁止下湖洗澡、游泳。违者责任自负。

9、听松湖区由学校后勤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维护湖区的安全,保持湖区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湖水清洁。

   9、罚没款必须使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对阻碍管理人员执勤,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本规定自20061212起执行。

 

                                            黄 山 学 院

                                         2006年12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