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8-10-17浏览次数:811

黄山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园内的绿化和美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教职员工、学生、家属和施工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学校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设的绿化景点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部门、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五条 由于工程施工、教学实践活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校园树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先由申请方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再由绿化专业队伍施工(教学实践活动经批准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自行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六条 学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大型绿化项目,应公开招标,做好监督工作,确保绿化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学校总务处是受学校委托进行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机构,负责校园绿化、美化日常工作并积极参与校园规划,指导校园绿化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以及学习环境,发动师生员工维护校内的绿化、美化、树木、草坪和绿化设施等,共同构建绿色校园。
第九条 校内教职工、学生、家属以及施工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生态环境,为争创文明校园作贡献。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十条 保护校园环境,花草树木,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校园环境,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花坛、草坪,更不允许在花坛、草坪内打闹,毁坏草坪。

(二)保持绿化区域清洁美观,不得在绿化区域搭灶生火,不准将废纸、果壳、等垃圾或其他杂物投入树林、花坛和草坪中或就地燃烧垃圾。

(三)不准攀摇树杆、采摘花朵、损坏花卉;不准穿越践踏、采摘果实。

(四)不准在树木上刻字,订钉,拉绳晒物,架设电线等。

(五)校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禁止毁绿种菜,禁止毁坏花坛花草植树或在花坛周边不宜植树的地方擅自植树,破坏校园绿化整体环境。

(六)不准在绿地内就树搭盖临时建筑物,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

(七)不准在公共绿地内(包括山林)放养牲畜、家禽;

(八)不准在草坪上停靠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对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等行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擅自砍伐树木或损毁花卉、草坪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