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6-11-21浏览次数:632

校总〔20165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确保竣工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竣工项目的保修工作,根据《黄山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向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由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对工程项目的维护和保修。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健全档案,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专项工程验收

(一)专项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2、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二)专项工程验收内容:

1、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防雷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5、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措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检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全部建成。

2、各专项工程验收完成。

3、建设工程竣工图、地下管线测绘图等已经完成。

4、已通水、通电。

5、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6、施工单位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并同意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

1、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黄山市住建委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完成后,基建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相关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

建设项目的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移交等。

基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出具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

根据国家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两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约定有保修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管理部门房管科,由房管科会同基建工程科有关人员到场察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工程科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不能及时保修的可动用质保金修复;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如对损坏性质难以界定,可由基建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共同界定。

已经移交的整体工程或整体工程中的子项目经保修验收,不再属于保修范围。

第九条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房管科要及时提出保修验收,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