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出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4-16浏览次数:1041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和《黄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黄政[20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或离退休的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与申请:

1房屋建筑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申请人应享受的面积限。

2在本校、原工作单位或配偶单位已认购房改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且又不愿按规定退出原房改优惠的。

3离异人员: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房产没有进行裁决的;原属我校产权的福利房判给非本校职工一方的;在财产分割时,已从原福利房中获得利益的。

4、住房调整不满两年的。

5政策规定不能再申请出租房的。

三、租赁手续

第三条    承租户填写租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住房调整。

第五条   住房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必须在三天内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生效后,学校应及时向承租户发放房屋钥匙。

第六条    住户在入住前须填写家具、财产验收单交与房管部门备案。

四、租金标准

第七条    学校提供的出租房参照廉租房收取租金。   

第八条    对于两室一厅以上(含两室一厅)的套房,从200821日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6.00元租金。在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上限内且未违反协议规定的,学校按每平方米每月3.50元的标准给予返还。

第九条    对于一室一厅以下(含一室一厅)的住房,从200821日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5.50元租金。在可享受面积标准内且未违反协议规定的,学校按每平方米每月3.20元的标准给予返还。

五、维修

第十条    学校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对出租房屋的窗户、进户门、水电表、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分户水电表(含水电表)以内的开关、插座、管线、灯具、水龙头、门窗、卫生设施、内墙面、地面、顶棚等由承租户负责维修、养护,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屋面、承重墙、公用楼梯、公用过道、外墙面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对拥有部分产权住户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比例共同分摊支付。

六、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在修缮、装潢租赁房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型,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部位。

第十四条    承租户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不交的,学校按每月10%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个月不交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出租房,并从居住人住房公积金或工资中扣除有关欠费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分配的出租房仅限教职工本户居住,一律不得自行转租。若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借)给他人使用,学校将收回已发放的房租返还并收回租住房,对于拒不退出租住房的将按廉租价的5倍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对自行转租现象进行举报(可匿名),查实后对举报者从收回的房租返还中拿出50%给予奖励。职能部门负责保密。

七、其它

第十七条     本方案经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正式颁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校分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工住房管理委员会

                                    2009年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