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技术改造类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与基本建设有关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报建、实施等管理工作;招标采购部门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组织招标等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及审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服务等都要依法执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认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并组织专家评估认证。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做好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建议计划应当依据校园建设规划编制。
(一)编制建议计划应当根据学校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请项目的核准情况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按照要求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学校会议审批。
(三)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实际执行情况,并按财政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拟新建项目应为项目库储备项目,应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五条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的备案项目应提供完整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应简要介绍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完工时间、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十六条备案后拟申请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教育厅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荣誉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建设后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等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平面图等;
4.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
5.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分项详细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
6.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实景照片;
7.真实性声明。项目申报学校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复印件:
1.项目学校组织机构代码;
2.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报省教育厅审核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完整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5.项目建议书(一式六份);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后,学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学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需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评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学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
4.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建设项目经学校会议决定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学校决策会议纪要等。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定后,连同请示文件、校园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根据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基建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基建管理、招标采购、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监督、审计等工作。
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设计招标
(一)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使用要求和功能定位,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招标,由招标采购部门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学校相关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职能按照第三条办理。
(三)设计方案,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中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黄山市规划部门批复。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规划部门的批复进行地质勘察。在批复的设计方案及地质勘察的基础上,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主管部门批复。
(五)基建管理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第二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按照黄山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审计等招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相关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所签订的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二)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管理要求送学校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并安排甲方代表具体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由学校成立建设项目部,建设项目部由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基建管理部门为建设项目部的牵头单位。
(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二)组织做好“三通一平”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四)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黄山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五)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应按照黄山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六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款支付按照黄山学院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禁提前支付。
第七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部按照黄山学院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项目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完成初步审核。审计部门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送达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八章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凡建设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室和黄山市城建档案馆。
(三)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甲方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总〔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