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8-12-28浏览次数:1487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黄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224

黄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 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美观、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3涵盖内容

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标准与管理,应当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2 术语及定义

2.1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2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3主要街道、重点区域

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2.4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5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与公路重合路段,公路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

2.6无障碍设施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

2.7园林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绿化设施。

2.8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2.9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10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11城市水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3 建(构)筑物

3.1总体要求

建(构)筑物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安全、美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设计和建造。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特色风貌要求,具有独特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有专门标志。

3.2历史文化街区

城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3.3外立面

3.3.1外立面的清理维护

现有各类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安全和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脏污、颜色变化明显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破残的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3.2外立面结构要求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原有设计风格,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改窗等。

3.4屋顶顶部

3.4.1总体要求

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违章搭建;未经批准,不设置大型广告等设施。多层居住建筑宜设置坡屋顶。

3.4.2顶部设施

建(构)筑物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应与建筑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通信设施等应进行隐蔽设置。

建(构)筑物屋顶、露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3.5围墙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一侧应采用绿篱、栅栏、透景围墙作为分界。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8m,绿篱、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3.6公共场地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的临时搭建建(构)筑物,期满后及时拆除。

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及居住区共用部位不得堆放物料,确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个人院内堆放物应整齐有序,堆放高度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3.7阳台、平台、外走廊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应予以封闭,阳台、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等,不得晾晒、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的物品。

3.8街道两侧防护措施

街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应使用封闭式卷闸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颜色、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9遮阳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不应设置遮阳其他街道临街一般不宜设遮阳篷。确需设置的使用折叠式,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4m深度不超过1.2m,应保持遮阳篷的完好、整洁。

3.10空调外机

沿街建(构)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离地设置,外机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m。墙面保持无挂锈,无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使用与街景统一的挡板或外罩。空调设备托架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占用人行道,保持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室外机冷凝水引入室内或下水道。新建建筑应设置空调机位。临街建筑一层范围内不安装排气扇。

3.11窗户、防盗网

建(构)筑物的窗户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不得设置外挑式防盗网。

3.12临街商店门面

临街商店门面前不得擅自安装水龙头、设置地锁、水泥墩、停车位,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堆放物品。

3.13摊点群设置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如需临时摆摊设点,应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的地段、时段规范摆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14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15油烟排放设施

3.15.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15.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4 公共设施

4.1总体要求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4.2书报亭、售货亭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不得占道设置书报亭、售货亭,其他区域内经许可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4.3公交候车亭

公交候车亭应根据城市特色统筹设计及按相关设计,亭内场地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座椅。亭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所设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

4.4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

4.4.1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市民骑乘。公共自行车设施应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等情况时,应及时清洁、维修或更换。

4.4.2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应停放在指定或划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4.5公共信息栏

公共信息栏宜设置在公园、广场、社区和宽度超过3.5m的人行道上,信息栏应保持整洁,内容应及时更新。

4.6杆线设施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新建管线不得设置为架空管线,已有的应逐步改造,进入地下,废弃杆线应及时清除。

4.7箱柜

供电配电箱(柜)、交通信号控制箱、供水表箱、燃气表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至少保证1.5m有效宽度的人行通道。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各种箱筒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无破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

5 城市道路

5.1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5.2道路施工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清除残渣。

5.3损坏修复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硬化路面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损、隆起、塌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及时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4窨井盖、雨箅

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整、正位,应与周边道路相协调,井盖与周边设施高差不得大于2cm。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窨井盖、雨箅出现松动、丢失、移位、破损时,应及时在进口周边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修复。

5.5排水、排污设施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不得裸露地面,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外溢。排水、排污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通畅;出现堵塞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捞疏浚,做到雨后路面无积水。

5.6无障碍设施

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设置在人行道的内侧,无中断、无障碍,不得占用和阻断障碍设施,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

5.7交通工具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机动车辆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5.8作业车辆

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流散物和液体、粪便等的车辆,应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装载渣土、垃圾等流散物的车辆应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备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堆放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输中不得遗撒、泄漏、飞扬或带泥运行。

5.9交通防护设施

交通护栏、隔离(墩)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交通护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6 环境卫生

6.1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达到十无十净、一降低、本色化标准。

即“十无”:①无果皮烟头纸屑、白色垃圾 ②无杂物堆(散)放 ③无枯枝落叶④无砖石瓦片⑤ 无沙石泥土积尘⑥无痰迹污渍⑦无人畜粪便⑧雨后无积水⑨无杂草青苔⑩无污水污染。

“十净”:①路面干净②路牙侧石干净③挡(池)墙隔离桩干净④排水口窨井盖沟槽干净⑤人行道外侧场地干净⑥台阶踏步干净⑦墙角干净⑧绿地树穴干净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干净⑩垃圾桶、果皮箱、坐凳底及周边干净。

“一降低”:降低道路扬尘。重要街区及人流量高的道路要有吸尘设备,每天吸一次。

本色化: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及外侧硬铺装场地保持本色无污染。

6.2环卫设施设置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并应运转正常。

6.3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6.4公厕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公共厕所标牌要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排污通畅;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不得有异味。

7园林绿化

7.1总体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7.2绿地要求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不宜出现单块面积大于1的泥土裸露,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应保持整洁、完好。

7.3绿带、花坛

绿带、花坛()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7.4行道树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7.5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养护。

7.6禁止性规定

严禁毁坏树木花草、损毁绿化设施、违章侵占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露天焚烧枯枝或落叶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8广告设施和标识

8.1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和城市特色风貌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各类标识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8.2公共场所广告设置要求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8.3建筑物广告设置要求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广告设置不应超过屋顶,且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

8.4人行道广告设置要求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可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8.5车载广告设置要求

车载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8.6布幔、横幅等广告设置要求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8.7标识设置要求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9城市照明

9.1总体要求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主要街道、重点区域、标志性建()筑物及主要景点的景观照明。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9.2光源亮度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9.3设施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达到100%。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9.4维护管养要求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亮灯率均应达到98 %

10 施工工地

10.1总体要求

城市的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应符合以下规定: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做好防尘措施;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安装清洗设备,驶离工地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干净;施工用水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工地的食堂、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0.2工地围墙(挡)

在建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应设置围墙(挡)。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工地应设置2.5m以上的封顶围墙(挡),一般道路应设置1.8m以上的围墙(挡)。闲置用地或待建用地的围墙(或围挡)设置参照执行。围墙(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10.3在建工程的覆盖

在建工程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用有密闭式防尘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无破损、无污染。推广绿化或硬化等防尘措施。

10.4在建工程工地的标牌

在建工程的工地醒目处应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及农民工工资告示牌。

10.5运输要求

工地主要通道实施硬化,工地大门处设有节水型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重复利用,配备工地专职保洁员。施工场地出口位置有遮蔽设施,保持车身和车轮清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必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运输时应持单车准运证,按城管部门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行驶。

10.6完工要求  

工程投入使用前,及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恢复现场、清理物料并平整场地,拆除围墙(挡),按照规划和设计图纸建设。

11 公共场所

11.1总体要求

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不得携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11.2宣传活动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11.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机动车应整齐停靠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11.4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2城市水域

12.1总体要求

水域应符合自然、生态的要求,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应保持清洁,无污水、垃圾、油污,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岸坡应进行绿化,具有地域特色。岸坡及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12.2河道航道设施

水上船舶、码头等各类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船上物品堆放整洁有序,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定点倾倒,不得排入水体。

12.3水域沿岸污染控制

河道两侧应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不在水域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不超标排放各类废水,不倾倒各类废弃物;无擅自铺设的生活污水直排管道;不向水域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等污水污物;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3居住区

13.1总体要求

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明沟暗渠定期疏浚,排水畅通,无堵塞、无异味。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垃圾,无积留污水。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电梯间及门厅不得堆放物品、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设施和门禁系统完好、无缺失。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3.2公共设施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3.3环卫设施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同时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13.4禁止性规定

13.4.1居住区内严禁利用住宅、车库、杂物间等从事餐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棋牌室等存在安全隐患、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

13.4.2居住区内严禁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宠物不得散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公共区域严禁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13.4.3居住区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燃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居住区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限燃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燃放烟花爆竹

13.4.4居住区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杂物。

14 附则

14.1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14.2本标准自201921日施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政秘〔2006167号)废止。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市检察院,黄山军分区,驻黄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12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