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务处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提升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使总务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黄山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黄山学院管理部门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务处依据学校授权依法履行相应管理与服务职责。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处务会议是总务处管理的议事决策形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处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
(三)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任务
(四)研究部门提请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具体方案。
(五)研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总务处牵头负责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
(六)研究总务处分工、内设岗位设置及调整方案。
(七)研究总务处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评先推优、年度考核、教职工处分建议或决定、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八)审议总务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审议总务处大额设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
(十)审议预算1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工程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处务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处务会议题由总务处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由部门其他人员提出、经主要负责人综合研判后确定。凡属职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处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条 处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经过充分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并征询相关部门、科室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处正副职及相关人员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七条 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须在相应范围内充分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处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处务会议成员一般由处级干部、秘书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也可出席会议。
第九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处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会议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除特殊情况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态度,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须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事项作出明确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深入开展调研协商,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待条件具备后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项无法及时提交处务会议研究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临机处置,事后须及时向处务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处务会议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严格遵循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处务会议须规范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内容详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归档管理。会议所作决定,凡属公开范围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对涉及保密内容、决定形成过程及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 处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进展情况须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处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处务会议所决定事项,全体人员须及时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力者,依规予以问责追责。执行过程中如需作出重大调整,须重新提交处务会议审议;需复议事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总务处议事规则(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