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总〔2016〕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城市租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或离退休的在编或一类人事代理教职工,其中申请套房必须是已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与申请:
1、房屋建筑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申请人应享受的面积上限。
2、在本校、原工作单位或配偶单位已认购房改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且又不愿按规定退出原房改优惠的。
3、离异人员: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房产没有进行裁决的;原属我校产权的福利房判给非本校职工一方的;在财产分割时,已从原福利房中获得利益的。
4、住房调整不满两年的。
5、政策规定不能再申请出租房的。
第三章租赁手续
第三条承租户填写租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住房调整。
第五条住房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必须在三天内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生效后,学校应及时向承租户发放房屋钥匙。
第六条住户在入住前须填写家具、财产验收单交与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租金标准
第七条学校提供的出租房参照廉租房收取租金。
第八条对于两室一厅以上(含两室一厅)的套房,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3.00元租金。
第九条对于一室一厅以下(含一室一厅)的住房,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2.50元租金。
第五章维 修
第十条学校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对出租房屋的窗户、进户门、水电表、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分户水电表(含水电表)以内的开关、插座、管线、灯具、水龙头、门窗、卫生设施、内墙面、地面、顶棚等由承租户负责维修、养护,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屋面、承重墙、公用楼梯、公用过道、外墙面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对拥有部分产权住户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比例共同分摊支付。
第六章管 理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在修缮、装潢租赁房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型,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部位。
第十四条承租户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见相关规定),逾期不交的,学校按每月10%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个月不交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出租房,并从居住人住房公积金或工资中扣除有关欠费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学校所有分配的出租房仅限教职工本户居住,一律不得自行转租(借)。若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借)给他人使用,学校将收回租住房,对于拒不退出租住房的将按廉租价的5倍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对自行转租现象进行举报(可匿名),查实后对举报者从收回的住房补贴中拿出50%给予奖励。职能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校分房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