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总〔201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工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教工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员工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管理部门是教工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工家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用条件
第三条 借用人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借用人借用家具原则上为学校新进的教职工、按规定可享受过渡性住房和单身公寓的。由基建管理部门按满足生活基本要求的原则配备家具。
第三章租用手续
第五条按规定可享受过渡性住房和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在入住时签字认可。
第六条需临时性借用家具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临时性借用需说明借用目的和借用期限。
第四章教工家具管理
第七条教工家具借用年限为五年,如借用人确有实际需要,需重新办理续借审批手续。由借用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八条教工家具归学校所有,借用人要主动爱护,不得拆、改。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自行维修。
第九条借用人不得擅自更换、处理、挪用、转借家具。
第十条 过渡性住房和单身公寓的家具,如退房或调整住房,不得将原住房内的家具搬离。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退还家具时,请到基建管理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基建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停扣租金。应保证家具的完好,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借用人赔偿或酌情赔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基建管理部门有权对借用的家具进行检查、管理。
第五章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租金从借用的当月始由基建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管理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租金标准﹙月租金﹚
家具名称 | 单人床 | 椅子 | 方凳 | 电脑桌 | 书柜 | 衣柜 | 书架 | 脸盆架 |
租用价格 | 5.0 | 1.0 | 0.5 | 5.0 | 5.0 | 5.0 | 2.0 | 0.5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